1. 學校教育人員通過106年度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及原住民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認證者,請於附件下載獎勵申請表格填妥,並於3/21(星期三)放學前送至教學組協助申請。
2. 花蓮縣縣民通過106年度「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者,請於附件下載獎勵申請表格填妥,並於3/22(星期四)放學前送至教學組協助申請。
3. 校內學生通過106年度「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原住民族語」認證、「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任一項者,請填妥申請表並連同證書正本一併於3/21(星期三)放學前送至教學主協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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