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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黃文瑾 - 特教組 | 2017-10-26 | 點閱數: 917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0月24日北市教特字第10640542601號函辦理。
二、 旨揭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105學年度以前)。
1、 臺北市國民中學106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 臺北市國民中學105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 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106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 106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旨揭簡章電子檔將於106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3時公告於臺北市教育局(http://www.edunet.taipei.gov.tw/)及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http://nse.tpmr.tp.edu.tw)網站。倘對該招生管道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臺北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科丁正芬小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44,或洽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陳志偉教師、歐思賢主任,聯絡電話:(02)2874-9117轉1601、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