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0月24日北市教特字第10640542601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
| (一) |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105學年度以前)。 |
| 1、 | 臺北市國民中學106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
| 2、 | 臺北市國民中學105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
| 3、 | 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106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
| (二) | 106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