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13257號函辦理。 2.「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立法意旨係為穩定師資結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並考量不同學習階段學習之個殊性,本案教師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定師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3.請點選附件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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