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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5-12-30 | 點閱數: 73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2月23日府人訓字第1140253638B號函辦理。
按總統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規定:「(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三項)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六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由保訓會裁處之。……」保訓會為確保裁罰之一致性與妥適性,爰訂定旨揭要點。
1) 1141223縣府函.pdf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odt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pdf
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逐點說明.odt
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逐點說明.pdf
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7) 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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