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7月22日府人任字第1140138803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業務需求,本作業原則修正如下:
(一)第四點作業程序之期程,原為每年1月及7月各辦理一次,改為每年6月及12月各辦理一次。
(二)為簡化遷調流程,第四點第三款刪除「於本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之作業程序,並酌修文字。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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