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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鄭熏瑜 - 環保衛生組 | 2016-12-29 | 點閱數: 930

一、依據健保法規定,保險對象至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診,經醫生確診,如屬疾病範圍,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均可依程序申報健保給付。

二、故學生經派至學校之眼科醫師或接獲實施學生健康檢查後疑有眼科疾病時,至醫療院所之後續診療,依健保相關規定,由健保署特約院所依程序提供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