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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4-09-13 | 點閱數: 57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9月6日府人任字第1130177471號函辦理。
  • 旨揭函釋係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歷者,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