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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4-09-09 | 點閱數: 38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8月30日府人福字第1130169880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 公教人員於113年8月22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113年8月22日(含該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