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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4-06-12 | 點閱數: 82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6月7日府人福字第1130109831號函辦理。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第3點第3款第6目:原規定僅納入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為補助對象,考量各機關學校以契約進用人員類別不同,爰修正補助對象為契約進用之按月計酬人員(含代理人員),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另增列同一年度健康檢查補助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2. 修正第3點第3款第7目:因應行政院113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320000341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將「臨時人員」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配合修正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