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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4-05-17 | 點閱數: 129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5月15日府人訓字第1130095305號函辦理。
  • 邇來迭接獲公務員詢問其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 體職務究應如何適用服務法第15條規定疑義,本部經審慎 研議,以非營利團體不論是否經登記或立案而組成,兩者 本質相似,基於相同事件應作相同處理之原則,公務員兼 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服務法第 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 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 (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 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前開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上 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 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又貴屬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