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8日府人福字第1130001539號函辦 理。
二、為應擴大補助對象,原「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 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納入縣府所屬40歲以上任現職機 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代理教師、代理教保員、臨時人員 (約用人員及臨時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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