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61
  • slider image 162
  • slider image 163
  • slider image 164
:::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12-30 | 點閱數: 163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人訓字第1110257787A號函辦理。
  2. 本案總說明如下:
    1.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定義。(第二條)
    3. 各機關(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規定。(第三條)
    4. 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其延長辦公時數上限及相關程序規定。(第四條)
    5. 輪班輪休人員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與休息日數等勤休事項及相關程序規定。(第五條)
    6. 辦公時間跨越二日,其辦公時數之計算方式。(第六條)
    7. 公務員因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機關(構)應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第七條)
    8. 軍事機關之服勤事項得由國防部規定;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軍職人員之服勤事項得由該會規定;駐(境)外人員之服勤事項得由外交部、大陸委員會分別規定。(第八條)
    9.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監督機制。(第九條)
    10. 本辦法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