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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12-20 | 點閱數: 135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2月20日府人訓字第1110255131號函辦理。
  • 依獎章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略以,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時,依服務年資頒給服務獎章。頒給獎章,應附發證書。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是以,現行各主管機關頒給服務獎章,須發給紙本證書。
  • 另為落實數位政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新增服務獎章證書電子化服務,自上線日起,經各主管機關於「A6: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核頒之服務獎章,該系統將自動產製電子服務獎章證書,並可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查詢;公務人員如有需要,可至MyData系統經驗證身分後進行下載留存。是自上線日起,頒給服務獎章除由各主管機關發給紙本服務獎章證書外,亦得由公務人員視需求自行列印電子服務獎章證書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