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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1月14日府人福字第1110226301號函辦理。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及教職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12至百分之18費率繳納。茲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5%,請各機關自112年1月1日起依前開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
- 檢附112年1月1日生效之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繳納金額對照表(公教人員)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