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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10-06 | 點閱數: 141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0月5日府人福字第1110199590號函辦理。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將政務官修正為政務人員。(修正條文第三條)
    2. 依軍公教退撫法規相關規定,修正本基金其他有關收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3. 依軍公教退撫法規規定,修正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因停職(聘)、停役、休職或留職停薪,有關暫停及恢復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4. 配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增訂新制退撫給與免納所得稅之計算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5. 配合實務作業,修正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送監理單位之審議時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6. 配合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明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