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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8-31 | 點閱數: 155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8月30日府政預字第1110173725號函辦理。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或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