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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6-21 | 點閱數: 360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6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10121449號函辦理。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增列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歷採認流程。(修正條文第四條)
    2. 配合組織調整,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名稱為內政部移民署。(修正條文第五條)
    3. 修正修業時間之採計方式,並參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增加修業時間計算彈性。(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
    4. 修正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不予採認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