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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6-21 | 點閱數: 718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6月20日府人訓字第1110120392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五日增為七日,及明定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至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明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編制內專任教師等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 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配合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
1) 1110615教育部令.pdf
2) 1110615教育部原函.pdf
3) 1110620縣府來函.pdf
4)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pdf
5) 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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