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61
  • slider image 162
  • slider image 163
  • slider image 164
:::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5-02 | 點閱數: 290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4月29日府教學字第1110087757號函轉教育部111年4月18日臺教師(二)字第1112601028號函辦理。
  •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 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 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三、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 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另 依「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 點」規定,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7月31日,介聘生效日 期為當年8月1日。
  • 惟考量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育嬰留停為少子女化及性 別平等保障之措施,如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或 因兵役義務延後報到之公費教師,對於公費義務服務期滿日至當學年度介聘採計日(7月31日)止,倘有未滿1個月(即 8月31日前)之畸零日產生,同意得以切結方式(切結書如 附件)先行申請當年教師介聘作業;並俟介聘成功後,再 行辦理公費償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