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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1-25 | 點閱數: 786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月25日府人訓字第1110020211號函辦理。
  • 本案係因性別工作平等法已修正規定,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均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9條,將受僱者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予以刪除,並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