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104 年12 月27 日施行,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依本條例申請改敘者,填具申請書後,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一)原學位證書、新學位證書。 (二)初任教師核薪通知書 (三)教師證、教師聘書。 (四)最近一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五)學校同意進修書函或簽。
112學年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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