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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80182073B號令修正發布「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架構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國小加註英語專長實施要點)附表說明5規定:「修習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 CEFR)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自行訂定符合上開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參照表,無年限之限制,惟須包含聽、說、讀、寫4項檢測,如有缺漏仍需補足該項成績,始得據以發給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以下簡稱:師資職前課程基準)之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表說明3規定:「修習本專門課程者,應取得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簡稱 CEF)B2級(含)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有效及格證書,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自行訂定符合上開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參照表,無年限之限制,惟須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如有缺漏仍須補足該項成績,始得據以發給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