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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8-20 | 點閱數: 673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0日府人訓字第1100166507號函轉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D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 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 情事,及其認定有疑義時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增訂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擔(兼)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因養育子女或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而留職停薪者,於辦理復職時,應予回復免兼或調任前職務。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復職日已逾原兼行政或主管職務之聘期者,不在此限;新增擔(兼)任主管職務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職務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教師、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運動教練三類教育人員,其等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課)務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增訂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提前復職,或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延長留職停薪時,其申請案件處理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1) 1100818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odt
2) 1100818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3) 1100818教育部令.pdf
4) 1100818教育部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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