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22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B號令修正發布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7月23日府教學字第1100145377號函轉教育部110年7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5895E號函辦理。
- 考量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於已再聘二次者,原應重行辦理公開甄選,惟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發生時,為避免因辦理公開甄選造成人員移動之情形,並求穩定教學現場師資,兼顧長期代理教師年資權益與學生學習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明定學校得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