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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6-21 | 點閱數: 528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6月21日府人福字第1100118903號函轉教育部110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5977號函辦理。
  • 茲以公務人員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 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即連續代理10個工 作日以上者),其考績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標準,係以實際 代理或兼任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而與現行教 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計算標準不一;為保障教師代理主管職 務、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權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其成 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1. 為期學校教師與公務人員權益衡平,有關考核年度內 教師代理主管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計算方式,比照 公務人員改以實際代理主管職務所跨列之月數,按比 例計算。
      2. 倘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 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 簡稱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以該日所支者 為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
    2. 教師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 教育職務加給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 式:
      1. 基於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之特殊性與主管職 務加給之樣態不同,爰考核年度內教師代理導師或特 殊教育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有案者,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仍應按 其實際代理之月數合併計算,又其代理各月如有未滿 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 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
      2. 又教師於考核年度7月31日依規定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 職務並支領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有案,仍不適用 考核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即不以該日所支者為 基準計算其成績考核獎金,仍應依說明一(二)第1點方 式計算之。
  • 教育部105年12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38771號函、該函 檢送「教師兼任職務加給之考核獎金支給標準相關議題結 論一覽表」,及歷來函釋涉及教師代理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支領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者,其職務加給核算成績考核獎金之規定,自110年6月17日起均停止適用。
  •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