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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5-04 | 點閱數: 475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3日府人福字第1100086730號函轉銓敘部110年4月28日部退五字第1105344336號函辦理。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參酌慰問金制度建制意旨、本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意旨,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修正並放寬本辦法對於「意外」之意涵 。(修正條文第三條)
    2. 整併因執行職務意外致失能及死亡者之慰問金發給標準,就涉及公務密度及危險程度區分為一般職務及危險職務兩類,並調增發給額度。另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就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
    3. 增訂受傷未住院而治療六次以下者發給慰問金之規定,配合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
    4. 考量認定特殊職務得辦理額外保險範圍之彈性, 增訂第九條第三項第五款之概括規定為「其他執行特殊職務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或染病風險性者。」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