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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以民國 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1號令廢止,並自110年2月25日生效
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2-26 | 點閱數: 587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26日府人福字第1100039607號函辦理。
旨揭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已無適用對象,有關補償金之計算、發放方式、作業程序及附表等規定,爰無規範必要,又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業配合公教人員退撫法規之修正,併就實務作業檢討不合時宜之規範,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修正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廢止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
1) 1100225銓敘部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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