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61
  • slider image 162
  • slider image 163
  • slider image 164
:::
公告 蘇聖雅 - 輔導處 | 2021-02-26 | 點閱數: 75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1000322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衛福部函、國教署函 (376550000A_1100032219_ATTACH1.pdf、 376550000A_1100032219_ATTACH2.pdf)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 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013952號函辦理。

二、有鑑於近年兒少遭幼托機構、居家式托育人員或教育人員 不當對待案件頻傳,然各主管機關於處理前開案件時,容 易陷於考量受虐情節是否嚴重、施暴行為是否反覆實施、 造成兒少身心傷害程度等,致實務評估裁處時常未予處 罰,與外界期待產生嚴重程度等,爰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2 月25日召開「研商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定義釋疑會 議」,其決議略以:「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 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三、承上,旨揭條款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13號一 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四、綜上,請各校依兒少法及教師法等法規及參照公約第19條 精神及意旨,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 心之侵害;另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釐明妥處等相關事宜, 建請洽本府社會處,俾利處理程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