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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2月7日府人訓字第1090240279號函辦理。
- 銓敘部頃接民眾詢問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執行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領證職業」所為之事務,案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考量留職停薪人員雖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已留職停薪,故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是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需求,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業經銓敘部作成旨揭109年11月30日令釋,並停止適用銓敘部91年4月29日書函解釋在案。
- 另公保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者,已不具現職人員身分, 非屬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 或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又被保 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 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 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 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公 保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 還,附為敘明。
- 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