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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9-01 | 點閱數: 791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9月1日府人訓字第1090170743號函辦理。
  2.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2. 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判決之日期通知銓敘機關 。(修正條文第四條)
    3. 就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執行時點予以修正,並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文字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修正條文第七條)
    4. 配合公務員懲戒法關於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就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之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5.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修正條文第九條)
    6.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