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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8-25 | 點閱數: 455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8月24日府人訓字第1090162794號函辦理。
  2. 銓敘部109年8月19日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釋略以,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所應承擔之相關責任,不因其本職教師之進用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是自本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3. 至前開令釋發布後,各級公立學校與編制外教學人員已簽訂兼任行政職務契約並生效者,應重行檢視渠等有無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以避免當事人觸法。
  4. 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