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Slider
:::
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10-07 | 點閱數: 522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5日府人訓字第1080225321號函辦理。
  2. 茲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建議;又實務上,業有主管院因業務性質特殊,另定其所屬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之規定,是為回應外界建議,並保留因應內外在變化而調整應休假日數之彈性,爰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