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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10-05 | 點閱數: 753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4日府人訓字第1080224068號函辦理。
  2. 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 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3. 檢附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