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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10-04 | 點閱數: 586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10月4日府人福字第1080222474號函辦理。
  2. 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 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三)前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第4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為鼓勵公務人員規劃自主健康管理,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度,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自108年9月27日起不再適用。
  3. 檢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