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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05-16 | 點閱數: 541

100年2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及「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業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108年4月25日會同發布廢止。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5月15日府人福字第1080095168號函辦理。
  2. 茲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於107年11月21日公 布廢止,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106年8月9日修正公布, 致旨揭規定均已失其法令依據,且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考 試院爰會同行政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及第22條 第2項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