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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05-13 | 點閱數: 482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5月10日府人福字第1080092947號函辦理。
  2. 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3. 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