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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轉知~檢送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1份
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05-06 | 點閱數: 644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5月6日府人任字第1080087880號函辦理。
旨揭條文業奉總統本(108)年4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41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
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本次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25條條文,將簡任人員修正為僅於初任簡任官等時呈請任命;初任委任官等人員,原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修正為呈請總統任命,是以,初任各官等人員,於本年4月5日以後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均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另修正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條文,係配合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以及因應日後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修正條文.pdf
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報告(含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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