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的民俗節日,為助國人預先規劃出遊、紓解年節交通疏運、帶動消費及促進國內觀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二、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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