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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05-03 | 點閱數: 866

一、考量農曆除夕及春節係國人最重視的民俗節日,為助國人預先規劃出遊、紓解年節交通疏運、帶動消費及促進國內觀光,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二、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檔。

  •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docx
    1) 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docx
  •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doc
    2)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修正對照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