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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19-04-19 | 點閱數: 507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4月17日府人訓字第1080073910號函辦理。
  2. 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旨揭Q&A。
  3. 茲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爰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 年 10 月30 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