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3月29日府人訓字第1080061335號函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月29日召開旨揭案由會議決議略以,公務人員同一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由各機關衡酌是否合併計算,如經合併,再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經合併後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再計算,並請各機關依規定覈實審認加班事實。至不同月份之加班未滿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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