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3月14日府人福字第1080049541號函辦理。
「私立幼兒園」職務: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3條規定,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惟查私立幼兒園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法第77條所稱之私立學校範圍。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查私立學校法自97年1月16日修正後,將原一法人一學校型態修改為一法人多學校,學校法人設董事會,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兩者似應視為不同主體,且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費,學校應依相關指定用途運用(不包含董事會運作相關經費),爰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法第77條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該職務如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77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