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8年3月5日府人訓字第1080043485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大家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形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爰配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心。
三、相關懲處規定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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