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拔標準:
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克盡孝道,樂觀曠達,協助長照高風險失能家屬,重新恢復生活能力。
3.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二、 於108年3月8日前提報推薦名單相關資料
https://www.moi.gov.tw/dca/03download_001.aspx?sn=09&p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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