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8826號函以,為落實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請各校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4條: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6條至第9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自105學年第1學期起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
二、請點選附件詳閱。
112學年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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