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府107年9月18日府環廢字第1070183971號函辦理。
二、為有效推行垃圾減量政策,自本(107)年10月1日起,本縣公部門(含軍方)及私立學校限制攜入和使用一次性餐具與購物用塑膠袋。限制物品包含:一次性之筷、匙、吸管、刀、叉、碗、 盤、 碟、杯及購物用塑膠袋,請貴單位於即日起逕行宣導,並於出入口明顯處張貼或標示公告及宣導海報(附件),107年10月1日公部門(含軍方)及私立學校全面實施限制。
*註1:購物用塑膠袋是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如有提把耳朵等購物用塑膠袋,但直接盛裝未經任何包裝之食物的塑膠袋不在此限。
*註2:餐盒類(紙、木製等)、鋁箔包(附吸管)目前尚無限制,但也請減量使用。
三、如貴單位辦理會議或活動,請特別標示或註記不提供一次性餐具及塑膠袋,並於現場設置環保餐具租借等 相關作為,俾利宣導本縣垃圾減量及愛護環境之決心。
四、本縣環境保護局將自即日起不定期派員前往貴單位進行宣導及輔導,並將另函要求收受公部門及私立學校 廢棄物之執行機關(或清除業者)針對排出廢棄物進行破袋稽查,請貴單位公告周知並請同仁互督促,並將此項目納入單位內部考核。
五、如發現違規單位,將以記點方式進行紀錄並開立勸導單,情形嚴重者將列為特殊輔導熱點,以單位主管及人員為輔導對象及必然抽查單位,期許本縣各公部門及私立學校為本縣縣民建立良好楷模與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