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通過106年度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含幼幼客語闖通關認證、客語能力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之花蓮縣縣民及花蓮縣各級學校學生,請於107年3月25日前,依附件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逕向花蓮縣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申請獎勵,逾期恕不受理。
二、本校學生通過106年度客語能力認證考試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於107年3月20日(星期二)前至教務處教學組領取申請表填寫,由教學組協助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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