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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林燕玉 - 人事室 | 2018-01-17 | 點閱數: 712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11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05216A號函辦理。
二、 凡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年資計算至107年7月31日止。
三、 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初任教師派令或初任核薪通知書、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最近10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