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01286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三、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四、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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