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計畫-「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實施計畫」補助申請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19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121493號函。
二、目的:鼓勵縣內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
三、實施方式:補助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之部分學分費。
四、補助基準:
(一)補助每位教師每人每學分新台幣(下同)2,000元整,最多不超過新台幣24,000元為原則。
(二)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三)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四)本案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五、補助順序:
(一)已在校實際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優先補助,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二)取得學分證明後,將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次之,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三)中等學校教師優先補助,國小教師次之。
(四)若申請人數超過上限,即召開審查會進行條件審查,並依條件順位排序補助之。
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國小教師免附)
(二)學分證明書。(正本)
(三)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學校授課課表。(正本,蓋教務處章戳)
七、符合補助資格者,請檢附以上證明文件各1份,於106年12月15日以前(郵戳為憑)送達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提出申請,逾期不候。